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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街街道工委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者:  日期:2009-05-13 09:33: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从制度上规范工委党建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按照区委提出的“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认真落实党建工作层级负责制。
    第三条 街道党建工作由党工委统一领导,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工委切实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各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汇报,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帮助解决基层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书记对党建工作负总责,切实担负起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党建,带队伍,促工作。党工委其他成员根据工
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党工委成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 党工委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党工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半年、年终检查总结;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党工委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作用。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党工委负责对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党工委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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