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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三项新政 着力解决“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
 作者:郝彦鹏 张义杰 张淑会 仝静海  日期:2009-05-18 21: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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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问题,省政府日前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子女上学问题的意见》三个政策性文件,引起全省人民的高度关注。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些政策内容,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领导和专家,对文件的重点和亮点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住房

    1、廉租住房全面覆盖最低收入家庭

    ■保障范围扩大到非低保家庭

    【意见要点】2007年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2008年起扩大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解读】2006年,我省为25481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今年,我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此次进一步规定,明年将把保障范围扩大到最低收入家庭。根据我省统计资料,占家庭户数10%的最低收入家庭所对应的收入水平大体为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实物配租户数要占25%

    【意见要点】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救助家庭。

    【解读】我省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是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的廉租住房一直很少,2006年全省实物配租只有57套。此次明确实物配租户数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主要考虑确实有一部分孤老病残家庭需要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将采取多种办法解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购买一批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现有的公有住房。但不会把廉租住房集中建在一个或几个小区,而是会分散布局。

    ■落实保障资金来源

    【意见要点】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一般不得低于5%),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解读】因为有了土地出让净收益5%这一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使得实物配租房源的获得有了资金基础。各市、县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省政府此次还决定每年酌情安排一定资金对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较好且财政比较困难的设区市给予适当补助。

    2、经济适用住房集中供应低收入家庭

    ■供应对象更加严格

    【意见要点】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可放宽至3倍以下);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解读】此前,我省的经济适用房主要是面向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此次规定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的才可申请购买。这意味着经济适用房的主要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转为低收入家庭。

    ■政府部门代理销售

    【意见要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

    【解读】根据国家九部委在去年5月提出的要求,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供应量未来应占到全部住宅供应的70%。我省此次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全部控制在了90平方米以下。这也是我省第一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部门负责销售。

    ■转让必须“体内循环”

    【意见要点】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必须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不再允许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一定年限后,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给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这一般被称为“体内循环”。

    3、集资建房严格按照经适房规定执行

    ■是否集资建房由各市确定

    【意见要点】市、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等情况,确定是否实行集资建房政策。确定实行的,集资建房的优惠条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转让办法等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控股或集体控股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时间为准)前征用的土地进行集资建房。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困难企业的规定办理。

    【解读】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不实行集资建房政策,但是如果实行就必须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集资建房土地的取得时间进行严格的限定,主要是针对有些企业刚刚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就改变土地用途进行住房建设,甚至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多建部分由政府回购

    【意见要点】集资建房的参加人,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并取得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按照每户一套的原则,集资建房的套数须对应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户数,不得多建。如因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原因建设了超出集资建房单位职工实际需要的住房,则多建的住房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向集资建房单位以外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销售。

    【解读】只有一个单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职工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才能被允许集资建房。而准购证的取得,也是和一般市民一样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政府规定的程序。对集资建房加强监管,就是防止其成为权力部门、强势单位为职工谋取不正当利益,开发企业损害国家利益、谋取自身利益的借口和手段。

    4、住房公积金要成为职工住房贷款首选

    ■覆盖面继续扩大

    【意见要点】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解读】今后我省将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所有单位和其职工人数情况,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缴存比例设上下限

    【意见要点】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

    【解读】公积金的缴存一直存在不规范现象,在一些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过低的同时,有些垄断企业,则把公积金当作发放给职工的变相福利。对公积金缴存比例作出详细规定,就是为了维护公平。

    ■房贷最高30万元年限30年

    【意见要点】要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加强宣传,让职工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各市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

    【解读】原来我省各设区市公积金房贷额度和期限不尽相同,有最大房贷额度20万元的,有最长期限20年的,这次统一按省本级的规定,对公积金房贷系统化,可以提高公积金使用率,简化贷款手续。

    5、旧住宅区要有大改观

    ■资金来源依靠三个“一点”

    【意见要点】整治资金要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

    【解读】三个“一点”的资金筹集办法,主要是考虑这些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而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我省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有较大改观。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税

    【意见要点】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解读】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老城区特别是棚户区,进行彻底拆迁改造。在改造过程中,除了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各市、县还可根据实际,制定优惠政策,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的一个重要举措。

    6、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能

    ■房管局更名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意见要点】各设区市房产管理局要按照规定程序,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也要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各市、县(市)要整合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事宜。

    【解读】更改后的名称中,住房保障放在房产管理前面,就是强调,作为政府职能部门,首要要做的就是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今后,随着实物配租的比例增大,房屋构建、维修管理等责任也会越来越重。省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设区市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制定考核办法,年底进行考核。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看病

    ■今年底乡镇卫生院改造基本完成

    【意见要点】2007年,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建设改造任务基本完成。2008年,每个行政村要设有一所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村卫生室。

    【解读】我省近80%的人口在农村,但医疗资源的80%以上在城市。针对这种情况,我省先后制定出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计划分期分批地完成全省乡镇卫生院的改造任务。到2010年,完成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房屋建设与设备装备任务,以真正改变农村缺医少药的局面。

    ■建立科学规范的新农合补偿方式

    【意见要点】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统筹补偿方式,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

    【解读】为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2007年,我省制发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等,在保证基金安全的情况下,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测算数据,调整实施方案,并将逐步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全省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年内达到75%

    【意见要点】2007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达到75%。到2010年,基本建立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解读】目前,到三级医院就诊的病人中,80%左右的病人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得到有效治疗。我省自1998年开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制发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等,要求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万至10万人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今年起,我省将按已覆盖社区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给予补助,用于基本建设、房屋修缮、人员培训等。

    ■特殊困难对象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意见要点】各级政府要将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完善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解读】近年来,我省一直探索完善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如在新农合实施过程中,特困户、五保户、孤寡老人等困难人群,其个人筹资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今后,我省还将对患重大疾病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再给予适当救助;同时,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非就业的城镇居民将纳入基本医保范围

    【意见要点】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和不同人群的收入情况,探索建立完善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解读】目前,仍有一部分未参加城镇医保的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等缺乏医疗保障。针对这一情况,我省今后将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逐步将非就业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对于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互认医疗检查单

    【意见要点】省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临床检查结果,凡在有效时限内、可满足临床诊治要求的,接诊医院应予以认可。

    【解读】临床检查结果相互认可,主要是为了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2006年3月,我省选择了部分省直医院试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各市也在辖区内选择部分二级以上医院试行。今年,我省提出省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拍摄的部位正确、质量可靠、符合诊断要求的X光片以及CT、MRI片,患者病情稳定未出现异常变化的,接诊的医院可根据该影像资料作出诊断结论,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实行单病种限价

    【意见要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选择5—10个临床治疗效果较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进行单病种质量和费用控制。

    【解读】实行单病种限价服务,这是对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就医负担的一种积极尝试。去年,我省对急性心肌梗死、脑出血、急性阑尾炎等10病种和顺产接生,核定了最高费用限价。今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对于选定的病种,要按诊疗路径科学合理测算每个病种及采取不同治疗方法的治疗费用,然后制定本单位的最高医疗服务限价,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有条件县(市、区)将试行“医药分开”

    【意见要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进行“医药分开”试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可用家庭账户资金到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药店购药。

    【解读】“医药分开”的实质是改革医院“以药养医”体制,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由政府财政对医院给予相应经费补贴,并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切断药品收入与医院的经济联系。今后,将借鉴其他兄弟省市的经验,在政府财政增加投入的前提下,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进行“医药分开”试点。

    ■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村医将获适当补助

    【意见要点】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村医给予适当补助。

    【解读】自今年开始,承德市实施村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制度,每名村医每月由县(区)财政给予150元至200元的补助。村医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统一缴纳。今后,全省将借鉴推广承德经验,把按规定公开选聘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和承担公共卫生任务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村医给予适当补助。

    上学

    ■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意见要点】从2007年春季起,免除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今年,省筹措4亿元资金,按规划维修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100万平方米。

    【解读】今年春季起,全国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新机制,坚持省级统筹、省财政拿大头的原则,除中央财政承担60%部分外,在地方应负担40%部分中,省级占66%。

    预计今年我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资金达21.85亿元,其中中央资金12.78亿元,省级6亿元,市级1.4亿元,县级1.67亿元。新机制将覆盖2.5万所学校,免除680万学生的学杂费,小学生人均减轻负担168元,初中生人均减轻负担248元。

    ■各县(市)年底前都将制定学区建设规划

    【意见要点】2007年,全省重点抓好10个设区市20个县(市)的学区建设试点,2007年底前全省各县(市)都要制定出学区建设规划,建设201个学区。

    【解读】学区建设旨在通过打破乡镇行政区划界线,重新整合县域内各种教育资源,以缩小学校间发展差距。2006年,省教育厅就出台相关意见,决定在部分县(市)开展农村学区建设试点工作,即按人口分布状况、经济文化基础、优质教育资源辐射范围等因素,将全县(市)划分为若干个学区,每个学区设立一个中心校,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同时相应撤销乡镇中心校。学区中心校将承担学区范围内的教育教学管理与指导任务。同时,学区内实行小学、初中一体化管理,建立“松散式九年一贯制”管理格局。

    ■农民工流入地政府承担与其同住子女义务教育责任

    【意见要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解读】我省自2004年起,就取消了农民工子女的借读费,截至2006年底,大约有10万农民工子女进入父母打工所在城市的公办学校就读。今年,我省还将筹措1000万元,用于免除城市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民工子女的杂费。同时规定,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不合理费用。

    ■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生”比例今年将达50%

    【意见要点】2007年各设区市要将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50%的公助生招生指标,按比例平均分配到每所初中,到2010年力争达到80%,有条件的地方达到100%。

    【解读】“按比例平均分配”,即依据本县(市、区)、辖区内各初中学校在校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数占本地初中生总数的比例,把公助生招生指标平均分配到每所初中学校,并纳入本地公助生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2006年,我省在各课改实验区的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试行这一政策,从今年起,所有县(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公助生招生计划一律分为统招生、名额分配生两类。其中,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生”比例今年将达50%。

    ■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制度

    【意见要点】从2007年新学年开始,各级政府要建立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普通高中学校要从所收取的学费和择校费中,提取5%作为贫困生助学金、奖学金。

    【解读】目前,我国针对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尚属空白,各地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主要通过政府资助、学校减免、社会救助等方式进行。我省出台的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在全国尚属首创。

    ■今年全省中职招生达45万人

    【意见要点】鼓励社会力量、企业举办职业学校。今年全省中职招生确保45万人,并逐年增加,2010年中职学校办学规模争取达到140万人。

    【解读】我省目前已有中等职业学校878所(含技工学校),在校生总规模已超过百万人,居全国第三位。我省近年来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加大了对150个专业实训基地和10个综合实训基地的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将为社会输送220万中等职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远程教育年底将实现农村中小学全覆盖

    【意见要点】2007年,投入资金1.65亿元,在衡水、沧州两市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到2007年底完成全省远程教育建设总目标,使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到全省所有农村中小学校(教学点)。

    【解读】实施远程教育工程,主要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学输送优质教育资源,缓解当地教育教学资源匮乏、师资水平不高现况。目前,我省累计投入资金7.26亿元,进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600多万名农村中小学生享受到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到今年底,全省农村中小学师生都可以通过卫星教学,享受到和城市学生一样的优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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